对外虚拟筛选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药科大学药物科学研究院新药筛选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鉴于各自的优势(甲方拥有化合物实体样品库和虚拟筛选服务小组,乙方拥有自己的生物活性模型),通过友好协商,现对相关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1. 化合物样品库(简称“库”)的建设与使用
A、甲方负责样品库、虚拟筛选相关设备的建设与维护,成本由甲方负责。
B、甲方为乙方提供虚拟筛选服务有2种,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任选一种:
(1)有偿服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需双方协商解决服务费用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出具虚拟筛选服务报告,后续样品索取等服务不再提供。此方式不涉及本协议第2条的协议条款。
(2)无偿服务:乙方仅需向甲方提供虚拟筛选模型及相关信息,筛选出活性化合物知识产权双方共享,具体合作事项见以下协议条款(第2-5条)。
2. 活性化合物的相关事宜
关于乙方经实验验证虚拟筛选出来的活性化合物,复筛时甲方可以再提供一次样品。但由于甲方的化合物实体库的使用量有限,乙方继续做深入研究时所需的化合物实体将不在由甲方直接供应。
3. 知识产权及其他
(1)乙方所筛选出来的活性化合物及其生物活性相关的知识产权为双方共同所有。涉及专利文本署名权时,乙方为第一发明人。
(2)基于上述化合物结构的优化改造和生物活性测定工作,由双方协商分别完成。
(3)由实施本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归双方共有,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时,作者应包括甲乙双方相关的参与人员,化学方面论文以甲方为第一作者,生物方面论文以乙方为第一作者。任何一方在未知会他方的情况下,不可单独发表论文或会议报告。一旦草稿拟就,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另一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同意发表等问题做出明确答复。
(4)双方将共同努力实现本项目研究成果的技术转让,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对等分配。
(5)未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以本项目内容与第三方开展合作。双方根据本项目内容分别申请并获得的国家或地方科研基金资助由各方自行支配;双方共同申请并获得的国家或地方科研基金资助由双方协商分配。
(6)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相似的研究成果已由第三方发表或公布,发现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双方共同商讨对策,并按个案处理善后。
4. 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期限内接受保密信息、专有信息或商业机密的一方应:(1)保守相关保密信息的秘密;(2)不得向任何人或机构披露该保密信息,但向为履行职责而需要知道该保密信息的接受方雇员、顾问、代理人等披露或在征得披露方的同意后向第三者披露的情况除外;(3)不得将该保密信息付诸与上述合作研究项目无关的任何用途;(4)所有保密信息应以文字形式体现并在相关文件上予以标明。
5. 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则视为自动放弃本协议所规定的权益,并不再享受获得本项目研究成果转让的收益。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国药科大学国家化合物样品库,江苏省南京市童家巷24号,邮编210009
电话:025-83271142 传真:025-83271142
电子邮件:wangxz@cpu.edu.cn